时间:2024年02月26日 10:37 浏览数:次 来源:
关于清理整顿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情况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近期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电动车电瓶一旦发生火灾会迅速引燃整辆车及周边可燃物且伴随爆炸、高温烟尘、有毒烟气,危险性巨大。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维修、保养等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居住场所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或者使用老化、破损、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其他违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请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谁的车辆谁负责,谁的场地谁负责,谁的人员谁负责”的原则,一是加强对师生员工电动车安全使用教育。二是认真遵守《呼和浩特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条例》不得在教学楼、学生公寓、餐厅等室内区域及人员密集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三是即刻对所管辖和使用的区域进行排查,并且严格杜绝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如因排查或者管理不到位引起电动车火灾事故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特此通知
党委保卫部(保卫处)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