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制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全面规范校内高层建筑安全管理,压紧压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与校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命至上”“依法管理、权责统一、一岗双责”“网格覆盖、责任到人、快速响应”“全员参与、群防群治、长效运行”的原则,构建标准化、网格化、闭环式楼长制管理体系,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处置联动、风险源头防控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指校内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岗位设置
第四条 实行“校级统筹—部门监督—楼栋主责—区域落实”四级责任体系,全面推行楼长+副楼长双岗负责制。
第五条 校级层面由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全面统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制运行体系。
第六条 由安全保卫部、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按照管理权属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楼长制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每栋高层建筑固定设置楼长1名、副楼长1名,对单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是楼栋消防安全具体责任人、日常管理人、第一处置人。
第八条 按楼层或功能区设置区域长;按宿舍、办公室、实验室设置安全员;实现责任到区域、管理到房间、落实到个人。
第九条 楼长、副楼长选派机制
学生公寓楼长由物业公司人员担任,副楼长由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人员担任。
单一使用单位楼宇楼长由物业公司人员担任,副楼长由使用单位选派教职工担任。
多部门共用楼宇(如科创楼、电力大楼等)楼长由物业公司人员担任;副楼长由后勤管理处选派教职工担任。
第十条 楼长、副楼长任职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作风严谨,无安全管理失信及违纪记录。
(二)熟悉楼栋建筑结构、疏散路线、消防设施位置及基本操作方法。
(三)具备隐患识别、现场劝阻、初期处置、组织疏散、信息上报能力。
(四)上岗前必须参加消防安全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如有)。
(五)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日常巡查、值班值守、应急处置等工作。
(六)优先选派持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等相关资质人员;具有安全工程、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电气工程、实验室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人员;具有消防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安全运维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党员、党政干部、教职工骨干。
第十一条 区域长、安全员选派机制
坚持就近负责、权责清晰、全员覆盖原则,按楼层、功能区设区域长,按房间设安全员,由副楼长牵头,会同楼栋使用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提名推荐,构建“楼长—副楼长—区域长—安全员”四级安全管理网络。
学生公寓以学院所属楼层为单位,从学院辅导员、公寓管理员、物业工作人员、优秀学生骨干中选派。
单一使用单位楼宇以楼层、教研室、实验室片区为单位,从教职工、实验室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中选派。
多部门共用楼宇按功能区(阅览区、实验区、办公区等),从管理岗教职工、物业工作人员、值班人员中选派。
第十二条 区域长、安全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责任心强,熟悉本区域布局、疏散路线、消防设施位置。
(二)具备隐患识别、劝阻违规、应急引导、信息上报能力。
(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服从楼长统一管理。
(四)身心健康,能承担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与备案管理
(一)楼长、副楼长、区域长、安全员选派后报安全保卫部备案,实行动态更新。
(二)在各高层建筑入口显著位置长期公示楼长、副楼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消防安全职责、监督举报电话。
(三)在各楼层、功能区公示区域长、安全员姓名、联系方式、职责。
(四)人员发生变动,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与报备。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楼长、副楼长职责
(一)开展常态化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用电用火安全。
(二)组织专项安全检查,覆盖配电间、弱电间、屋面、管井、电梯前室。
(三)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形成书面台账及影像记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四)监督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自动报警与灭火系统完好有效。配合专业维保单位开展定期检测、维修、保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遮挡、挪用、损毁、停用、关闭消防设施。
(五)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违规明火作业、违规吸烟。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楼栋、楼道停放、入户充电。严禁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制止、现场记录、及时上报。
(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楼栋消防宣传教育,普及“一懂三会”。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留存方案、签到、影像、总结资料。推动消防安全知识进宿舍、进办公室、进实验室、进课堂。
(七)发生火灾、爆炸、触电、泄漏、坍塌、极端天气、设施险情等突发事件,做到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处置。配合消防、公安、医疗、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救援、现场保护、调查取证。协助学校做好善后处置、人员安抚、信息统计、整改复盘。
(八)及时上传下达学校安全工作部署、通知公告、预警信息、整改要求。定期收集师生安全诉求、意见建议,建立台账并协调解决、及时反馈。
(九)配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督导评估、考核验收等工作。参与跨楼栋、跨部门安全联防联控、联合演练、经验交流。
第十五条 区域长职责
(一)协助楼长、副楼长开展本区域防火巡查、秩序维护、卫生监督、隐患上报。
(二)对本区域违规用电、堵塞通道、危险行为及时劝阻、立即上报。
(三)掌握本区域人员情况,发现异常烟雾、声响、特殊人员行踪立即报告。
(四)应急状态下担任疏散引导员,负责本区域人员疏散、人数清点。
(五)督促安全员落实每日自查、隐患上报、配合整改。
(六)完成楼长交办的其他安全管理任务。
第十六条 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本宿舍/办公室/实验室等每日安全自查。
(二)制止违规用电、私拉乱接、违规用火、存放危险物品等行为。
(三)发现隐患、故障、漏水、漏电、异味、异响等情况立即上报。
(四)熟悉疏散路线,参与应急演练,应急时协助提醒、引导、救助身边人员。
(五)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带动身边人员共同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巡查、检查与隐患整改机制
第十七条 日常巡查频次
(一)楼长、副楼长:每周不少于2次全覆盖巡查。
(二)区域长:工作日每班次不少于1次区域巡查。
(三)安全员:每日1次自查。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安排
(一)开学前、放假前、季节转换、重大活动前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
(二)重点排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危险品管理、施工安全、外墙及屋面安全等。
第十九条 隐患分级处置
(一)一般隐患:当场整改、当日销号。一般隐患当场劝阻、当场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立即设置警示、落实管控措施。
(二)较大隐患:2小时内上报安全保卫部,制定方案,限期整改、跟踪督办。
(三)重大隐患:立即停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立即上报安全保卫部,挂牌督办、限期清零。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楼长、副楼长、区域长上岗前必须培训并考核合格,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楼长、副楼长、区域长集中安全业务轮训。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在考核评优中予以倾斜。
第二十三条 由安全保卫部牵头,联合学生工作部、后勤管理处、使用单位共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责任落实、巡查频次、隐患闭环、应急处置、台账规范、宣传演练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每月召开楼长工作协调会、开展安全检查、通报隐患整改情况。每季度开展履职评价、台账检查、应急能力评估。每年度全面综合考核,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考核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优先评优评先、绩效奖励倾斜、优先岗位续任。考核合格的正常履职,继续担任。考核不合格的予以约谈提醒、限期整改、离岗培训、调整岗位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楼长、副楼长、区域长、安全员及相关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规定开展巡查、检查,漏查、漏报、瞒报重大安全隐患。
(二)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拒不整改、整改后反弹。
(三)对违规行为不劝阻、不制止、不报告、放任不管。
(四)突发事件响应迟缓、处置不当、瞒报谎报、迟报漏报。
(五)台账造假、记录缺失、履职严重不到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