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电动车的登记、通行、停放、充换电等管理活动,包括师生自有车辆、校内服务车辆及外来临时入校车辆。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协同共治”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分区管控、安全宣教,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车辆分类与定义
(一)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GB17761-2024(最高车速≤25km/h,整车质量≤55kg;若铅酸电池整车质量≤65kg,电池电压≤48V,电机功率≤400W)。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GB/T24158-2018(最高车速≤50km/h,整车质量≥55kg,电池电压无限制,电机功率400W—4KW)。
(三)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符合国家标准GB/T24158-2018(最高车速>50km/h,整车质量≥55kg,电池电压无限制,电机功率400W—4KW)。
第五条 校内登记制度
(一)所有师生员工所有需要在校园内行驶的电动车须在保卫部办理校内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师生证、身份证);
2.车辆合法来源凭证(购车发票、进口凭证);
3.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符合GB42295-2022、GB42296-2022、GB43854-2024等最新标准);
4.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需额外提供行驶证、驾驶证。
(二)登记合格后发放“校园电动车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一码”管理,有效期与师生在校期限一致。
(三)未登记车辆不予发放“校园电动车通行证”,不得在校内行驶。
第六条 校园电动车通行证遗失、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到保卫部申请补办;通行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第七条 过渡期管理
(一)本办法施行前已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须在3个月内到属地车管所或公安交管服务网点申请“过渡期通行号牌”,过渡期为5年,自本办法正式施行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取消车辆通行权限。
(二)过渡期内车辆须遵守本办法全部规定,禁止改装、拼装或加装影响安全的装置。
第三章 准入及通行管理
第八条 车辆准入与通行
(一)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需注册登记并悬挂绿色电动自行车号牌或过渡期号牌以及“电动车校园通行证”,驾驶人需年满16周岁;允许进校及校内通行。
(二)电动轻便摩托车(机动车):需注册登记并悬挂蓝色轻便摩托车号牌以及“电动车校园通行证”,驾驶人需年满18周岁并取得F准驾车型驾驶证。因属于机动车,同摩托车执行“固定校门进校、固定区域停放、禁止校内通行”管理措施。
(三)电动摩托车(机动车):需注册登记并悬挂黄色摩托车号牌以及“电动车校园通行证”,驾驶人需年满18周岁并取得E或D准驾车型驾驶证。因属于机动车,同摩托车执行“固定校门进校、固定区域停放、禁止校内通行”的要求。
(四)学校安保、后勤、维修等公务专用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经保卫部专项审批备案后,可限定路线、限定时段在校内通行。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校内行驶要求
(一)校园内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在教学区、宿舍区等人员密集区域骑行,行经人行横道时须礼让行人。
(二)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电动摩托车和搭载人必须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校园内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可载人,电动摩托车可载一名成人。
第四章 停放与充换电管理
第十条 停放规范
(一)指定区域停放:校园内划定专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明显标识,车辆须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人行道及绿化区域。
(二)禁止停放区域:严禁在建筑物门厅、楼梯间、楼道、室内区域停放电动车或存放电池。
(三)僵尸车处理:长期停放连续6个月无人使用、联系不上车主的僵尸车辆,保卫部在校内公告栏、校园官网公示30日;公示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统一登记造册、拍照留存,车辆残值上缴学校财务;车主后续主张车辆的,凭身份证明办理残值申领。
第十一条 充换电安全
(一)充电场地硬性要求
1.全校电动车充电、换电仅限校园后勤统一规划、验收合格的室外集中充电棚、标准化充换电站开展。室内空间、半封闭楼道、地下车库非专用充电位严禁充电、存放电池。
2.充换电场地与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建筑主体防火间距符合规范标准,场地独立划分,与行人通道、消防通道物理隔离,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识、防火隔离带。
3.在雷雨、冰雹等强对流天气下,充电柜及充电桩应具备自动断电或强制休眠功能,禁止用户强制充电。
(二)充电设备安全管理
1.所有充换电设备必须具备充满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高温断电功能,配套干粉灭火器、防火沙、灭火毯等消防器材,张贴应急处置流程。
2.充电设施运维单位应建立设备日常巡检台账,每日巡查线路、插座、充电桩外壳、温控装置;每月全面检修,每季度专业检测;老化、破损、故障设备立即停用更换,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3.充电桩禁止私接外接插排、延长线,禁止一台充电桩同时为多台车辆、多组电池并联充电。
(三)人员充电操作规范
1.充电前检查车辆电池外壳有无鼓包、破损、漏液、发烫,线路有无老化开裂,存在故障的车辆、电池禁止接入充电设施。
2.充电时车辆规范停放在充电车位,车身不得遮挡消防器材、堵塞通道;充电过程中人员请勿长时间离开,发现异响、冒烟、异味第一时间切断电源。
3.充电完成后及时拔下充电插头,不得长时间占位持续浮充。
(四)全域禁止类充换电行为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插排、飞线从宿舍、办公室、阳台引至楼下给车辆或电池充电。
2.严禁将电动车整车、电池带入宿舍、办公室、楼道、电梯轿厢、卫生间等室内场所存放、充电。
3.严禁携带电动车锂电池乘坐电梯,各楼宇电梯须逐步加装智能电动车、电池识别阻车系统。
4.严禁改装电池、自制电池、大容量非标电池入校充电,禁止混用不同规格、不同品牌电池串联充电。
5.严禁通过技术手段破解充电桩限制,实现多台并联充电。
(五)废旧电池处置
报废、破损故障电池不得随意丢弃、堆放在停车区,车主应自行到废旧电池回收点合规处置,不得私自存放宿舍、楼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一)安全保卫部统筹全校电动车全流程安全管理,负责车辆登记备案、校园交通巡查、电动车停放区域管理、违规行为现场处置、消防安全日常检查、火灾及交通事故应急统筹;监督物业落实停车区域秩序管控,对接属地公安、交管、消防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集中充换电站场地规划建设,监督充换电站运营单位做好设备运维、场地保洁、消防器材更换;监督物业公司定期排查飞线充电、室内充电隐患。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面向全体学生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常态化宣教,以学院为单位落实安全教育,配合保卫部核查宿舍区违规停放、充电学生,开展违规学生警示教育。
(四)各学院、职能部门为本单位师生员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组织安全学习,及时劝阻、上报本单位人员各类电动车违规行为,配合完成违规人员约谈、通报工作。
(五)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全部管理规定,主动规范停放、充电、骑行;发现改装车辆、飞线充电、楼道停车、危险驾驶等违规行为有权劝阻,可通过线上平台、保卫部应急值班电话(新城校区6576213;金川校区15848197110)举报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一)电动车、充电设备起火、电池爆燃时,现场人员第一时间切断充电电源,使用现场消防器材开展初期灭火,同步拨打119、保卫部应急值班电话(新城校区6576213;金川校区15848197110),快速疏散周边人员,禁止围观、强行拖拽燃烧车辆。
(二)保卫部接到火情通知后立即启动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封锁涉事区域,疏导人流车流,配合消防部门开展火情处置、事故溯源、损失统计。
(三)发生电动车碰撞、伤人等交通事故,驾驶人须保护现场并及时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造成人员受伤的优先送医。
第十四条 全域禁止行为
(一)车辆改装与骑行禁止行为
1.严禁私自改装、拼装电动车,包括拆除限速装置、加装雨棚/遮阳伞、更换大功率电机、扩容电池、改装线路,禁止任何改装、拼装车辆驶入校园;
2.严禁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多人扶身并行、追逐竞驶、双手离把、手持手机骑行等危险驾驶行为;
3.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禁止载人,电动摩托车仅允许搭载1名成人,所有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得上路骑行;
4.电动自行车校园行驶时速超过15km/h、在教学区、宿舍区密集路段快速穿行、行经人行横道不礼让行人。
(二)区域通行禁止行为
严禁电动车驶入校园划定禁行区域,包含步行广场、体育场内部、图书馆门前步行区、教学楼中庭、绿化景观步道等,具体禁行范围以校园交通标识、隔离护栏为准。
(三)停放、充电禁止行为
1.禁止在楼道、楼梯间、宿舍、办公室、门厅等室内停放整车或存放电池;
2.禁止占用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人行主干道、绿化带停放车辆;
3.禁止飞线充电、室内充电、电梯运载电池、非标改装电池充电等本办法第十条列明的违规充换电行为。
(四)登记准入禁止行为
1.过渡期满超标车辆入校通行;
2.未办理校内登记、无校园电动车通行证车辆入校;
3.伪造、变造、转借、涂改校园电动车通行证上路使用。
第十五条 违规处置
(一)对于首次轻微违规、无安全隐患、未造成不良影响,且当场积极配合整改、态度良好的,由保卫部工作人员现场予以口头警告或张贴书面警告单,对违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登记备案,责令当场立即整改。适用于以下情形:
1.首次轻微违规停放车辆,未占用消防通道、人行主干道等关键区域;
2.首次轻微违规充电、骑行,未造成安全风险及不良影响;
3.首次误入禁行区域,及时纠正、未逗留骑行;
4.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轻微超速骑行、校内逆行、违规载物等初次轻微违规行为。
(二)对于单次较严重违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需现场管控整改的,由保卫部现场劝导并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限制校园通行,整改完成经保卫部复核后允许通行;改装车辆须拆除违规配件、恢复原厂状态。适用于以下情形:
1.驾驶改装、拼装、加装违规装置电动车入校骑行;
2.室内停放车辆、飞线充电、楼道存放电池;
3.过渡期内违规改装过渡期超标车辆;
4.发生交通事故、火情后拒不配合保卫部调查取证。
(三)对于违规行为频次增加、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的,限制其校内通行,同时安全保卫部书面通报违规人员所属学院、部门,由单位开展约谈警示,相关隐患问题记入单位安全考核台账,违规人员到安全保卫部接受安全教育,签订承诺书后允许通行。适用于以下情形:
1.第二次及以上出现违规停放、违规充电、危险骑行等行为;
2.学生宿舍、宿舍楼栋范围内,反复、多次出现飞线充电、楼道停放电动车等违规问题,涉及的当事人、知情纵容人员及相关管理责任人;
3.现场无视管理人员劝阻、核查,拒不整改自身违规行为;
4.因违规行为被学校处理的所有人员,一律同步通报所属单位。
(四)对于多次违规屡教不改、违反准入通行硬性规定的,安全保卫部将注销该车校内通行登记,阶段性或永久取消车辆入校权限,禁止车辆驶入校园全部道路,限期将车辆移出校园。适用于以下情形:
1.累计违规3次及以上,经通报教育后仍拒不整改;
2.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违规驶入校内通行区域;
3.过渡期届满仍驾驶超标非标电动车入校;
4.转借、涂改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五)对于违规行为造成校园安全风险、不良影响的,在校学生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处分材料记入学生档案;教职工违规纳入年度师德师风、绩效考核,情节严重按照纪检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处理。适用于以下情形:
1.私拉飞线充电、室内存放电池引发消防险情;
2.多次违规、无视校园管理规定,行为性质恶劣;
3.违规行为造成校园财产损毁、他人轻微人身伤害。
(六)对于行为触犯法律法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情节较为严重的,由安全保卫部固定完整证据,移交属地派出所、交管大队依法处罚,相关违法记录同步留存学校备案。适用于以下情形:
1.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驾驶证的电动轻便/电动摩托车上路;
2.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扰乱校园公共秩序;
3.伪造、变造号牌、驾驶证、校园电动车通行证;
4.违规停放、充电、改装车辆引发火灾、重大财产损失、人员受伤;
5.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大额财产损失。
(七)上述违规处置作出前,应向当事人出具书面违规告知单,载明违规事实和依据及处置措施,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向保卫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经过复核后,作出处置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属地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属地规定为准。